正文内容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保险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分类】进出口税收 【文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7号 【发文日期】2021-12-22 【发文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现将出口货物保险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下列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
  (一)以出口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产品责任保险;
  (二)以出口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产品质量保证保险。
  二、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上述跨境应税行为的增值税征收管理,按照现行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已缴纳的相关税款,不再退还。
  特此公告。
主办单位:中国税务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