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印花税纳税期限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分类】福建省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6号
【发文日期】2022-09-06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4号)有关规定, 现将我省印花税纳税期限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印花税纳税期限
(一)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可以按季或者按次申报缴纳, 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可以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凭证印花税可以按季、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
二、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2018年第23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