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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分类】黑龙江省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2号 【发文日期】2022-06-3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4号)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印花税具体纳税期限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
  (一)应税合同印花税按季申报缴纳,不经常发生业务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按次申报缴纳,经常发生业务的,可以按季申报缴纳。
  (三)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按年申报缴纳。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凭证印花税按次申报缴纳,按次申报缴纳有困难的,可以按季或按年申报缴纳。
  三、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修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主办单位:中国税务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