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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纳税期限有关事项的公告
【分类】湖北省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5号 【发文日期】2022-08-18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征管实际,现将我省印花税纳税期限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应税合同按季申报缴纳,不经常书立应税合同的,可选择按次申报缴纳。
  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义务频繁发生的,可选择按季申报缴纳。
  三、应税营业账簿按年申报缴纳。
  四、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有代理人的,以其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印花税纳税期限与扣缴义务人保持一致;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按次申报缴纳印花税,纳税义务频繁发生的,可选择按季申报缴纳。
  五、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主办单位:中国税务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