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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印花税具体纳税期限的公告
【分类】内蒙古自治区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6号 【发文日期】2022-06-3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印花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4号)等相关规定,现将我区印花税具体纳税期限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按季申报缴纳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不能按季的,按次申报缴纳印花税。
  纳税人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按年申报缴纳应税营业账簿的印花税。
  二、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境内没有代理人的,按次申报缴纳印花税;境内有代理人的,在发生纳税义务时,由代理人依法及时扣缴印花税。
  三、纳税期限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四、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主办单位:中国税务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