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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确定印花税具体纳税期限的公告
【分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 【发文日期】2022-07-29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我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4号),结合本地征管实际,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花税具体纳税期限确定如下:

  一、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一般按次申报缴纳;同一种类应税凭证,需频繁申报缴纳印花税的,可以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按季申报缴纳。
  二、应税营业账簿按年申报缴纳。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有代理人的,印花税纳税期限与扣缴义务人保持一致;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按次申报缴纳印花税。
  四、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主办单位:中国税务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