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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
【分类】西藏自治区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8号 【发文日期】2022-10-25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为进一步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深入开展“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2022年第19号)精神,现就我区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有关工作公告如下:

  一、依法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我区各级税务机关实行税务总局发布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以下简称“清单”),即“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1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2019年第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2021年第2号)发布的关于“企业印制发票审批”“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等 5个事项不再作为行政许可事项管理。
  二、动态调整清单和落实工作衔接
  西藏自治区税务局根据税务总局动态调整清单事项,及时调整我区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互联网+监管”事项清单等涉及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严格衔接,与清单保持一致。
  三、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西藏自治区税务局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托“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12345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政务服务“好差评”系统、税务网站等接受社会各界对实施行政审批项目的监督。
  本公告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2019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2021年第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主办单位:中国税务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