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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规程》的公告
【分类】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发文日期】 【发文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提升税收治理能力,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决定对《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规程》(2021年第8号发布)进行修改,现公告如下:

  一、将第二十条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应在项目清算受理之日起90日内(不包括纳税人反馈意见时间)完成清算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纳税人。如清算审核在90日内完成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延期不得超过90日。”

  二、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清算审核应补缴土地增值税不满1亿元的,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补缴税款期限不得超过90日;清算审核应补缴土地增值税1亿元以上不满3亿元的,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补缴税款期限不得超过180日;清算审核应补缴土地增值税3亿元以上的,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补缴税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本公告自2023年6月4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规程》(2021年第8号发布)根据本公告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特此公告。

  相关解读:https://hainan.chinatax.gov.cn/xxgk_6_3/10145990.html

主办单位:中国税务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