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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 进一步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核定扣除试点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分类】 【文号】黑龙江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2023年第1号 【发文日期】 【发文单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35号)等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0月1日起,黑龙江省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从事 “牲畜屠宰”“禽类屠宰”和“羽毛(绒)加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本公告所述“牲畜屠宰”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牲畜屠宰”类别(代码C1351)执行;“禽类屠宰”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禽类屠宰”类别(代码C1352)执行;“羽毛(绒)加工”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羽毛(绒)加工”类别(代码C1941)执行。

二、按照本公告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方法采用成本法。

三、按照本公告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其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35号)和《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黑龙江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黑财税〔2014〕12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主办单位:中国税务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