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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发布时间 : 2023-08-29 11:25 来源 :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字号 : [ 大 ] [ 中 ] [ 小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分类】 【文号】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公告2023年第28号 【发文日期】 【发文单位】
  为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有关税收支持政策补充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三、享受政策条件等相关事项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按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征的税费,在本公告发布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费或予以退还。8月2日前已办理注销的,不再追溯享受。

特此公告。

 

主办单位:中国税务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