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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 【字体:

  注释:条款废止。“22.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目前尚未单方面规定税收饶让抵免,……,经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可在其申报境外所得税额时视为已缴税额(参见示例六)。”中“经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内容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2号。

  政策调整。“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简易征收和饶让抵免的核准”取消。参见: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141号。2.《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已取消的22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将《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予以发布,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2008、2009年度尚未进行境外税收抵免处理的,可按本公告计算抵免。

  特此公告。

  

        附件: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doc

 

 

国家税务总局
2010-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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