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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文号:国务院令第135号 【字体:

注释:全文废止。

200811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发布,自200911日起施行,见《税法》3-1-4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第二条 消费税的税目、税率(税额),依照本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执行。

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第五条 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外汇计算销售额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第六条 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第七条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依照本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纳税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第八条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第九条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第十条 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

第十一条 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免税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第十二条 消费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应当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第十四条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第十五条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七日内缴纳税款。

第十六条 消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消费税,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财政部制定。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国务院关于征收消费税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

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税  目

税  率

一、烟

  1.卷烟

   (1)甲类卷烟

   (2)乙类卷烟

  2.雪茄烟

  3.烟丝

 

 

45%0.003/

30%0.003/

25%

30%

二、酒及酒精

 1.白酒

 2.黄酒

 3.啤酒

  (1)甲类啤酒

  (2)乙类啤酒

 4.其他酒

 5.酒精

 

20%0.5/500克(或者500毫升)

240/

 

250/

220/

10%

5%

三、化妆品

30%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1.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

  2.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

 

5%

10%

五、鞭炮、焰火

15%

六、成品油

 1.汽油

  (1)含铅汽油

  (2)无铅汽油

 2.柴油

 3.航空煤油

 4.石脑油

 5.溶剂油

 6.润滑油

 7.燃料油

 

 

0.28/

0.20/

0.10/

0.10/

0.20/

0.20/

0.20/

0.10/

七、汽车轮胎

3%

八、摩托车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250毫升(含250毫升)以下的

 2.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的

 

3%

 

10%

九、小汽车

 1.乘用车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

  (2)气缸容量在1.0升以上至1.5升(含1.5升)的

  (3)气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2.0升)的

  (4)气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2.5升)的

  (5)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3.0升)的

  (6)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

  (7)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

 2.中轻型商用客车

 

 

1% 

3% 

5% 

9% 

12% 

25% 

40% 

5% 

十、高尔夫球及球具

10%

十一、高档手表

20%

十二、游艇

10%

十三、木制一次性筷子

5%

十四、实木地板

5%

 


国务院
1993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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