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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第319号)
 

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5319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1年第2号),该文失效废止。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房地产等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 (闽地税发〔 2005 3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和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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