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个人投资,经国务院批准,将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的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税政策推广至全国。现就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三、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过程中取得现金补价的,现金部分应优先用于缴税;现金不足以缴纳的部分,可分期缴纳。
个人在分期缴税期间转让其持有的上述全部或部分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五、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
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包括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股权置换、重组改制等投资行为。
六、本通知规定的分期缴税政策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对2015年4月1日之前发生的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尚未进行税收处理且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期限未超过5年的,可在剩余的期限内分期缴纳其应纳税款。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3月30日
41号文的连环运用,如果在最后阶段将所有股权全部换作房产,此时最后一个环节的股权换房产的资产转让收益能否享受5年分期?之前所有的5年分期是否需要一次性缴清?
1.2015年4月14日,我把所有的一套设备(原面价值100万元)评估200万元出资至A公司,我向A公司所在地地税机关申请截止于2019年12月31日缴纳个税20万元((200-100)*20%)(暂不考虑增值税及印花税)。
2.2016年8月我把持有A公司的股权200万元评估作价400万元出资至B公司;
我向A公司所在地地税机关申请截至2020年12月缴纳个税(400-200)*20%=40万元;
3.2017年9月我又将持有的B公司股权投至C公司,增值500万元;
我向B公司所在地地税机关申请至2021年12月缴纳个税40万元(500*20%);
4.2018年10月将C公司的股权换入行云拥有的一套房子。
2013 41号对混合投资税务处理做了规定,如果对比具体要求,并考虑到BEPS的相关讨论,优先股中的可赎回优先股会比较可能被判定为债权,一般优先股有难度,特别是在现有实践下,形式决定税务机关很难认可。优先股和永续债都在会计上属于结合衍生金融工具进行处理的事项,某种意义上和更为纯粹的债还有差异,而总局从列支角度似乎只愿意让债务性非常明显的明股实债列支,更多是从反避税而不是交易的属性来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