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1年3月1日起执行。此前未作处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直播卫星有限公司转让全部产权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50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相关政策链接:
《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55号)
对被收购企业而言:
《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若转出:
借:原材料
生产成本
库存商品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会增加资产账面价值,减少清算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