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总分机构名单的通知

  • 【发文日期】2020-06-04
  • 【生效日期】
  • 【发文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 【效力状态】政策调整
  • 【税种】增值税
  • 【年份】
  • 【文号】财税〔2020〕30号
  • 【相关政策链接】
注释:政策调整。附件《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机构名单》增补财税〔2023〕15号附件2所列的分支机构。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和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名单的通知》,财税〔2023〕15号。
  政策调整。附件《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机构名单》增补、变更财税〔2021〕51号附件3所列的分支机构。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和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名单的通知》,财税〔202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现将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事宜通知如下:
 
    本通知附件列明的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机构,自列明的汇总纳税时间起,按照《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3〕74号)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上述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的预征率为1%。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