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 【发文日期】1997-05-13
- 【生效日期】
- 【发文单位】财政部
- 【效力状态】全文废止
- 【税种】车船使用税(废止)
- 【年份】284
- 【文号】财税字〔1997〕57号
- 【相关政策链接】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1.《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83号。2.《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财政部令4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八五”后两年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5号]中有关免征车船使用税的政策于1995年底执行到期。现经国务院批准,对铁道部所属原执行经济承包方案的铁路运输、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铁道部直属铁路局所办的工副业企业,以及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自1996年7月1日起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税。1996年1月1日至1996年6月30日继续免征车船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八五”后两年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5号]中有关免征车船使用税的政策于1995年底执行到期。现经国务院批准,对铁道部所属原执行经济承包方案的铁路运输、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铁道部直属铁路局所办的工副业企业,以及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自1996年7月1日起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税。1996年1月1日至1996年6月30日继续免征车船使用税。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