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所属物资储运企业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 【发文日期】1991-01-19
  • 【生效日期】
  •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 【效力状态】全文废止
  • 【税种】城镇土地使用税
  • 【年份】290
  • 【文号】国税函发〔1991〕200号
  • 【相关政策链接】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83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本文件自2006.04.30日起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我局(89)国税地字第139号《关于对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所属物资储运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到1990年底已到期。根据物资储运企业的占地特点及其生产经营状况,经研究决定,在1991年内,对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所属物资储运企业的占地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可继续按(89)国税地字第13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