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煤炭企业生产用地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问题的通知

  • 【发文日期】1991-04-05
  • 【生效日期】
  •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 【效力状态】全文失效
  • 【税种】城镇土地使用税
  • 【年份】290
  • 【文号】国税函发〔1991〕484号
  • 【相关政策链接】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83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局关于煤炭企业生产用地适用税额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2〕1350号


  我局〔1989〕国税地字第89号《关于对煤炭企业生产用地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问题的规定》曾明确“对于直接用于煤炭生产的占地,在1990年底前,暂按当地规定的适用税额的低限征收土地使用税。”考虑到煤炭行业的现状,经研究决定,在1991年内仍继续执行〔1989〕国税地字第8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