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林业系统的林区贮木场、水运码头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 【发文日期】1992-05-13
  • 【生效日期】
  •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 【效力状态】全文失效
  • 【税种】城镇土地使用税
  • 【年份】289
  • 【文号】国税函发〔1992〕733号
  • 【相关政策链接】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83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全文失效。政策执行期限已过。


  我局国税函发〔1991〕1404号《国家税务局关于林业系统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曾明确“林业系统的林区贮木场、水运码头用地,原则上应按税法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考虑到林业系统目前的困难,为扶持其发展,在1991年12月31日前,暂予免征土地使用税”。现经研究决定,在1992年内,仍继续执行国税函发〔1991〕140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