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监狱、劳教企业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

  • 【发文日期】1996-07-17
  • 【生效日期】
  • 【发文单位】财政部
  • 【效力状态】全文失效
  • 【税种】城镇土地使用税
  • 【年份】285
  • 【文号】财税字〔1996〕64号
  • 【相关政策链接】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1.《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83号。2.《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财法字〔1999〕57号

  为了缓解监狱、劳教企业生产经营的困难,支持监狱、劳教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在1997年12月31日以前,继续对监狱、劳教企业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优惠政策。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监狱、劳教单位警戒围墙内的生产经营用地,在1997年12月31日以前,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监狱、劳教单位在1997年12月31日以前经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计经委)批准列入计划的固定资产投资,除国家限制发展的项目投资,监狱、劳教局机关办公设施和职工宿舍、监狱、劳教单位所建非警用办公设施和家属宿舍的建设投资,以及非监狱、劳教场所的生产经营性投资外,在1997年12月31日以前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本通知从1996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均以本通知为准。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