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部分钢铁产品实施最终保障措施的通知
- 【发文日期】2002-11-15
- 【生效日期】
- 【发文单位】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 【效力状态】全文废止
- 【税种】进出口税收
- 【年份】279
- 【文号】税委会〔2002〕10号
- 【相关政策链接】
商务部,海关总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据商务部《关于建议对钢铁最终保障措施中部分产品配额到量后不加征特别关税的请示》(商公平发〔2003〕74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部分钢铁产品实施最终保障措施的通知》(税委会〔2002〕10号)规定的实施最终保障措施的钢铁产品中,部分中国国内不能生产或数量质量不能满足国内需求的钢铁产品,自2003年5月24日起,在配额使用到量后进口的,不再加征关税。
本决定由商务部对外公告,由海关总署通知有关海关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据商务部《关于建议对钢铁最终保障措施中部分产品配额到量后不加征特别关税的请示》(商公平发〔2003〕74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部分钢铁产品实施最终保障措施的通知》(税委会〔2002〕10号)规定的实施最终保障措施的钢铁产品中,部分中国国内不能生产或数量质量不能满足国内需求的钢铁产品,自2003年5月24日起,在配额使用到量后进口的,不再加征关税。
本决定由商务部对外公告,由海关总署通知有关海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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