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通知
- 【发文日期】2016-12-29
- 【生效日期】2016-01-01
- 【发文单位】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 【效力状态】全文失效
- 【税种】进出口税收
- 【年份】264
- 【文号】财关税〔2016〕68号
- 【相关政策链接】
注释:全文失效。自2024年1月20日起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14号。
条款修改。删除《通知》第二条中的两处“在规定的免税进口额度内”。将第三条中的“实行《免税物资清单》与年度免税进口额度相结合的管理方式”修改为“实行《免税物资清单》管理。项目主管单位需按管理规定如实填报和出具《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项目及其进口物资确认表》”。删除第四条中的“暂时进口物资不纳入免税进口额度管理”,第五条中的“上述进口物资均纳入免税进口额度统一管理”,附件2的第三、四、六、九条及附3《项目进口额申报表》。将附件2第五条的“各项目主管单位”修改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作为项目主管单位”,删除“及年度免税进口额度”。将附件2第十条中的“发现项目主管单位擅自超出政策规定的项目范围或擅自超出上年免税进口额度认定的,暂停确定该项目主管单位下一年度的免税进口额度”修改为“发现项目主管单位擅自超出政策规定的项目范围认定的,暂停该项目主管单位下一年度的免税资格”。参见:《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开采项目免税进口额度管理的通知》,财关税〔2020〕6号。
为支持我国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发,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十三五”期间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陆上特定地区为:我国领土内的沙漠、戈壁荒漠(详见附件1)和中外合作开采(指勘探和开发,下同)经国家批准的陆上石油(天然气)中标区块(对外谈判的合作区块视同中标区块)。
二、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在我国领土内的沙漠、戈壁荒漠(详见附件1)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作业的自营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要求,并直接用于开采作业的设备、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详见附件2管理规定的附1《开采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免税进口物资清单》,以下简称《免税物资清单》),在规定的免税进口额度内,免征进口关税;在经国家批准的陆上石油(天然气)中标区块内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作业的中外合作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要求,并直接用于开采作业的《免税物资清单》所列范围内的物资,在规定的免税进口额度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开采项目项下免税进口的物资实行《免税物资清单》与年度免税进口额度相结合的管理方式(管理规定见附件2)。
四、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开采项目项下暂时进口《免税物资清单》所列的物资,准予免税。进口时海关按暂时进口货物办理手续。超出海关规定的暂时进口时限仍需继续使用的,经海关审核确认可予延期。在暂时进口(包括延期)期限内准予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免税。暂时进口物资不纳入免税进口额度管理。
五、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沙漠、戈壁荒漠自营项目项下租赁进口《免税物资清单》所列的物资准予免征进口关税,符合本通知规定的中外合作项目项下租赁进口《免税物资清单》所列的物资准予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上述进口物资均纳入免税进口额度统一管理。租赁进口《免税物资清单》以外的物资应按有关规定照章征税。
附件1:享受特定地区政策的地域范围
附件2: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管理规定
附1:开采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免税进口物资清单
附2: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项目及其进口物资确认表
附3:项目进口额申报表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