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决定
- 【发文日期】2005-12-29
- 【生效日期】2006-01-01
- 【发文单位】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 【效力状态】全文有效
- 【税种】农业税(废止)
- 【年份】276
- 【文号】主席令第46号
- 【相关政策链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5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5年12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决定 (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六次会议于1958年6月3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5年12月29日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六次会议于1958年6月3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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