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 【发文日期】2006-03-29
  • 【生效日期】
  •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效力状态】全文废止
  • 【税种】契税
  • 【年份】275
  • 【文号】财税〔2006〕41号
  • 【相关政策链接】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83号
  全文失效。参见:1.《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2.2008年12月31日到期后停止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部分到期停止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1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执行时间已于2005年底到期。为继续支持企业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企业改制重组涉及的契税政策,继续按照财税〔2003〕18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执行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