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
- 【发文日期】2008-07-14
- 【生效日期】
-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效力状态】全文失效
- 【税种】企业所得税
- 【年份】273
- 【文号】财税〔2008〕78号
- 【相关政策链接】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83号。
该文件规定的2008年12月31日到期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将继续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9〕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支持资本市场的发展,进一步增强资本市场的抗风险能力,现对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税收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69号)中规定的证券公司按其营业收入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比例从0.5%调整为0.5%~5%。
本通知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请遵照执行。
该文件规定的2008年12月31日到期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将继续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9〕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支持资本市场的发展,进一步增强资本市场的抗风险能力,现对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税收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69号)中规定的证券公司按其营业收入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比例从0.5%调整为0.5%~5%。
本通知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请遵照执行。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