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
- 【发文日期】2008-09-22
- 【生效日期】
-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 【效力状态】全文废止
- 【税种】企业所得税
- 【年份】273
- 【文号】国税函〔2008〕801号
- 【相关政策链接】
注释:全文废止。自2015年7月1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及填报说明,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按申报时间分为年报和季报两种,按征收方式分为据实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类。2008年度申报时启用年报,2009年季度申报时启用季报。
二、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扣缴报告表》(国税函〔2008〕44号印发)修订后的表样,自2009年1月1日起使用。
三、上述报表使用A4型纸,由各地按照税务总局的要求自行印制。
四、各地应加强对上述报表印发使用的管理,做好报表的宣传、培训工作,确保非居民企业准确填报报表。执行中若存在问题,请及时反馈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附件:1.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
2.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
3.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
4.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
5.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及填报说明,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按申报时间分为年报和季报两种,按征收方式分为据实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类。2008年度申报时启用年报,2009年季度申报时启用季报。
二、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扣缴报告表》(国税函〔2008〕44号印发)修订后的表样,自2009年1月1日起使用。
三、上述报表使用A4型纸,由各地按照税务总局的要求自行印制。
四、各地应加强对上述报表印发使用的管理,做好报表的宣传、培训工作,确保非居民企业准确填报报表。执行中若存在问题,请及时反馈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附件:1.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
2.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
3.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
4.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
5.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