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
- 【发文日期】2008-01-23
- 【生效日期】
-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 【效力状态】全文废止
- 【税种】企业所得税
- 【年份】273
- 【文号】国税函〔2008〕44号
- 【相关政策链接】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按照企业所得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配套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和B类)、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及填报说明,现印发给你们,报表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同步实行。请各地税务机关及时做好上述报表的印制、发放、学习、培训等工作。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扣缴报告表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按照企业所得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配套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和B类)、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及填报说明,现印发给你们,报表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同步实行。请各地税务机关及时做好上述报表的印制、发放、学习、培训等工作。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扣缴报告表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