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

  • 【发文日期】2011-11-30
  • 【生效日期】2012-01-01
  •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 【效力状态】全文废止
  • 【税种】企业所得税
  • 【年份】269
  •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
  • 【相关政策链接】
注释:全文废止。自2014年7月1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4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8号
  《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填报说明第二条调整。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6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其配套政策,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及其填报说明,予以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纳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填报说明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