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登记代码问题的批复

  • 【发文日期】1994-10-11
  • 【生效日期】
  •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 【效力状态】全文失效
  • 【税种】税收征管
  • 【年份】287
  • 【文号】国税函发〔1994〕560号
  • 【相关政策链接】
注释:全文失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文件公布)。参见:《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4年第7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税务登记代码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1994〕4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实施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新设立的公司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制公司”,不再按经济性质进行划分。对此我们意见,在新代码未编制下发之前,“有限责任公司”暂使用预留代码“5其他混合所有制”。随着征管改革的实施,我局将根据新的情况,建立规范统一的税务代码体系,以适应税收工作的需要。
  此复。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