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节选)

  • 【发文日期】2004-08-02
  • 【生效日期】
  • 【发文单位】国务院
  • 【效力状态】全文有效
  • 【税种】税收征管
  • 【年份】277
  • 【文号】国办发〔2004〕62号
  • 【相关政策链接】
注释:政策调整。“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审批”取消。参见: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141号。2.《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已取消的22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8号
  政策调整。“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集团公司具有免抵退税资格成员企业认定”“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的认定”“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出口货物备案登记及备案核销的核准”“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含与港澳台协议)待遇审批”取消。参见: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2.《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
  政策调整。“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取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
  政策调整。“对财政有影响的临时特案减免税审批”取消。参见:1.《财政部关于公布取消5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财法〔2015〕1号。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
  政策调整。“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审批”取消。参见:《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
  中储粮公司和中谷粮油集团决算审批、中央国家机关自行采购属于集中采购范围内的项目审批、农村小型水利公益设施建设项目方案审批、外汇借款项目以税还贷企业名单与限额审批、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核准、企业跨地域改组、分立、合并中整体资产置换的税收待遇确认、外商投资企业分阶段投资或追加投资享受税收优惠审批、中西部地区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延长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审核、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可行性研究费用列入开办费核准,以上审批取消。参见:《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先后分三批取消和调整1795项行政审批项目。同时,除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继续实施外,依法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500项。在此基础上,对其他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严格审核和充分论证,根据现阶段政府全面履行职能和有效实施管理的需要,经国务院同意,对其中的211项暂予保留。这些项目,主要是政府的内部管理事项,不属于行政许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今后还将逐步取消或做必要的调整。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正确有效地履行管理职责,巩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成果,为建立和完善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

  附件: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211项)


附件: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