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延期的通知

  • 【发文日期】1999-12-24
  • 【生效日期】
  • 【发文单位】财政部
  • 【效力状态】全文失效
  • 【税种】土地增值税
  • 【年份】282
  • 【文号】财税字〔1999〕293号
  • 【相关政策链接】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1.《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83号。2.《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6号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1994年1月1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财法字〔1995〕7号)中规定的“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或已立项,并已按规定投入资金进行开发,其在1994年1月1日以后5年内首次转让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已于1998年底到期。为配合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启动投资和消费,促进房地产业发展,经研究决定,此项免征土地增值税政策的期限延长至2000年底。
  请遵照执行。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