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省市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 【发文日期】2010-08-31
  • 【生效日期】2010-01-01
  •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效力状态】全文废止
  • 【税种】
  • 【年份】270
  • 【文号】财税〔2010〕33号
  • 【相关政策链接】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83号

山西、黑龙江、上海、江苏、江西、湖北、湖南、广西、重庆、云南、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有线数字电视整体转换试点工作,推动有线数字电视的发展,按照国务院的有关精神,对本通知附件所列有关单位根据物价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标准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自2010年1月1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附件:免征营业税的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名单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