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
- 【发文日期】2005-05-23
- 【生效日期】
- 【发文单位】财政部
- 【效力状态】全文废止
- 【税种】增值税
- 【年份】276
- 【文号】财税〔2005〕87号
- 【相关政策链接】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83号。
全文失效。自2015年9月1日起停止执行。参见:《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农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尿素产品增值税政策明确如下:
自2005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增值税由先征后返50%调整为暂免征收增值税。
请遵照执行。
全文失效。自2015年9月1日起停止执行。参见:《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农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尿素产品增值税政策明确如下:
自2005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增值税由先征后返50%调整为暂免征收增值税。
请遵照执行。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