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水路运输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补充通知
- 【发文日期】2014-06-13
- 【生效日期】2014-07-01
-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效力状态】全文废止
- 【税种】增值税
- 【年份】266
- 【文号】财税〔2014〕50号
- 【相关政策链接】
注释:全文废止。自2024年1月20日起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14号。
条款废止。财税〔2016〕36号附件规定的内容,财税〔2014〕50号除另有规定的条款外,相应废止。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运行情况,现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4中有关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适用的增值税零税率政策,补充明确如下:
一、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取得交通部门颁发的《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登记证》或加注国际客货运输的《水路运输许可证》,并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二、境内的单位可持上述证书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手续。
三、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运行情况,现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4中有关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适用的增值税零税率政策,补充明确如下:
一、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取得交通部门颁发的《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登记证》或加注国际客货运输的《水路运输许可证》,并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二、境内的单位可持上述证书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手续。
三、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