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 【发文日期】2020-02-28
- 【生效日期】2020-03-01
- 【发文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 【效力状态】全文失效
- 【税种】增值税
- 【年份】
- 【文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 【相关政策链接】
注释:全文失效。自2024年1月20日起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14号。
政策调整。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政策调整。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特此公告。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