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磷酸二铵增值税的通知

  • 【发文日期】2008-01-28
  • 【生效日期】2008-01-01
  •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效力状态】全文废止
  • 【税种】增值税
  • 【年份】273
  • 【文号】财税〔2007〕171号
  • 【相关政策链接】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83号
  全文自2015年9月1日起停止执行。参见:《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农业发展,稳定化肥价格,经国务院批准,对磷酸二铵产品增值税政策进行调整,现明确如下:
  自2008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磷酸二铵产品免征增值税。
  请遵照执行。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