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的通知》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文日期】2003-12-18
- 【生效日期】
-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 【效力状态】全文有效
- 【税种】增值税
- 【年份】278
- 【文号】国税发明电〔2003〕57号
- 【相关政策链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减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费用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2004年起,新印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联次及印制管理等方面进行部分调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调整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进行了重新核定,并下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210号)文件,现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印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基本联次为一式三联,依次为抵扣联、发票联和记帐联,取消存根联。原七联票相应改为六联,前三联为基本联次,后三联不变。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内容不变。
二、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新票新价的原则认真落实并妥善安排好库存旧票的发售和票款结算工作。
三、为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降价的宣传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的公告”,请各地国税机关将公告广泛张贴所有办税服务厅,并切实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工作。
附件1: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问题的通知(略)
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的公告(略)
为减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费用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2004年起,新印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联次及印制管理等方面进行部分调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调整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进行了重新核定,并下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210号)文件,现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印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基本联次为一式三联,依次为抵扣联、发票联和记帐联,取消存根联。原七联票相应改为六联,前三联为基本联次,后三联不变。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内容不变。
二、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新票新价的原则认真落实并妥善安排好库存旧票的发售和票款结算工作。
三、为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降价的宣传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的公告”,请各地国税机关将公告广泛张贴所有办税服务厅,并切实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工作。
附件1: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问题的通知(略)
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的公告(略)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