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 【发文日期】2022-03-24
 - 【生效日期】2022-04-01
 - 【发文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 【效力状态】全文失效
 - 【税种】增值税
 - 【年份】
 - 【文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 【相关政策链接】
 
注释:全文失效。自2024年1月20日起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14号。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第一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3月31日。
  特此公告。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