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 【发文日期】2014-09-25
  • 【生效日期】2014-10-01
  •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效力状态】政策调整
  • 【税种】综合税收政策
  • 【年份】266
  • 【文号】财税〔2014〕71号
  • 【相关政策链接】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03号。
  政策调整。增值税政策继续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
  政策调整。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继续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政策解读: